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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丨买到水泡车,退一赔三难不难?

2021-11-11 来源:原创 浏览量:1607
  说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大多数人的第一评价是“水太深”。即使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驾护航,也有《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调整规范,但是由于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部分经营者管理不规范、经营不诚信,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经营者好车难卖、消费者难买好车的交易困境。笔者曾承办过几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多因交易完成后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且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成诉。近期,笔者接受一起关于水泡车的咨询,客户要求退车的同时,还想主张赔偿三倍购车款的损失。要知道“重大事故、水泡、火烧”是二手车的三大致命要害,那么假使不幸买到了这类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所谓的“退一赔三”,到底难不难?一、“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对欺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二、“退一赔三”的法律解读
  “退一赔三”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立法本意首先是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其次是对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非使消费者以此获利。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退一赔三”在适用对象(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适用情形(存在欺诈行为)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其中关键的便在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的遇到的二手车消费问题纷繁复杂,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列举的认定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对于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的认定,主要包括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或处分等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故意这一抽象概念,法院通常通过经营者的客观行为或行为所带来的结果确定,例如经营者有无尽到审慎检查义务、车辆价格、车辆瑕疵有无严重影响安全性能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消费者需要对其提出的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其实是非常难的。
  三、水泡车“退一赔三”的部分司法判例
  未认定为欺诈
  (2020)
湘01民终6827号
  虽然涉案车辆系水泡车,但从二手车行所提交的证据来看,二手车行查阅车辆的维修记录,从正常的渠道以正常的价格经正常的程序购进案涉车辆,履行正常的检验手续,且该车辆还办理了抵押货款手续,从一定的程度上也经过了第三方的审核,认定二手车行明知是水泡车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为牟取利益而告知虚假信息的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2019)
  湘0121民初169号
  本案中,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为被告,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事先对于涉案车辆为水泡车的情况知情,反而在发现车辆故障频发后积极配合原告进行检测,积极协商处理,并将相关人员获取的部分利益返还给原告,由此可知,被告向原告出卖涉案车辆时并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亦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更没有欺诈行为。
  认定为欺诈
  (2018)
  闽0104民初4302号
  被告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来发现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其有能力了解案涉车辆车况,在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被告对其出售的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是明知的......据此,被告在案涉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2020)
  浙0110民初688号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明知其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相关重大信息未能及时掌握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放任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应当认定存在欺诈的间接故意。
  笔者说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之下,“退一赔三”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会出现不一样的裁判标准和结果。无论是水泡车、事故车、火烧车、调里程表,还是轻微碰撞、局部补漆,消费者均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汽车这类大件消费过程中,更加要注重审查经营者资质、签订书面合同、保留消费票据,并要求经营者将对车辆状况、维修保养记录、里程数等的承诺纳入合同条款,以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卢静律师
  卢静律师,法学学士,执业以来致力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熟知争议解决司法机制,独立承办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此外还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PPP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多个专项法律事务,具有承办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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