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为保障电子烟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出台了一系列电子烟监管的相关规定,也实施了严格的监管措施。违法违规经营电子烟可能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释明销售电子烟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电子烟监管相关规定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对《实施条例》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据此,电子烟与传统烟草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正式被纳入烟草专卖监管体系。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并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2025年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中对电子烟做出权威定性,不论是否含尼古丁,只要雾化吸入就属于电子烟范畴。
目前市面上的电子烟按照出烟方式可以分为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烟弹为固体)和烟油雾化型电子烟(烟弹为液体),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主要原理为低温加热,通过加热新型烟草(核心材料:烟叶碎屑、烟梗、副产品结合制作而成的烟草薄片)释放烟雾,但不产生明火,简称HNB;烟油雾化型电子烟是通过电加热使烟油雾化,以生成烟雾。结合以上相关规定,这两种类型的电子烟都在国家电子烟监管范畴内。
二、经营电子烟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从2025年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数据来看,在2024年以来,全国打击非法制售调味电子烟方面的刑事案件共2470起;国家烟草专卖局部署开展网络售卖草本雾化电子烟等的专项治理行动,查处刑事案件37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启动电子烟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工作,查获一些持证企业为无证企业非法代工电子烟产品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电子烟产业繁荣的表象背后潜藏着无证经营、制售调味电子烟、销售含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电子烟等市场乱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电子烟可能不仅有行政处罚风险,还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笔者以“电子烟 刑事案件”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自2023年至2025年10月,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案件28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案件59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决案件1203件。(以上判决数据仅为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检索数据)
罪名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之规定,电子烟已被明确纳入国家专营专卖管理体系。此外,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电子烟批发、零售业务,应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同时具备相应条件。因此,若未取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2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与国家标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仍在电子烟监管体系中,且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因此销售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亦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5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3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二) 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三)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罪名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子烟设计与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等,若销售的电子烟存在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情况,比如尼古丁含量超标、重金属超标、添加禁止的添加剂等,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电子烟》规定:“4.1.3.1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据此,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果味电子烟,且果味电子烟不符合国家标准,亦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三:贩卖毒品罪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据此,销售电子烟若含有大麻素、依托咪酯等国家严格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形成完整架构,电子烟行业已进入强监管时代。作为电子烟经营者取得合法资质,生产、批发、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不要触及法律红线,才是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根本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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