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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丨短视频、影视作品被侵权,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06

来源: 原创 浏览量:2802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近几年来,短视频、自媒体等各种新兴传播载体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甚至综艺节目却随之成为被侵权“重灾区”。对于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剪辑”“切条”等方式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进行维权等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探析。

  一、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大多数人眼里,影视作品毋庸置疑享有著作权。但对短视频,会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其时长较短,并不享有著作权。可以肯定的是,短视频因为其时长的限制,不利于作者进行独创性表达。但这不等于作者无法在短视频中形成其个性化表达,如果短视频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具有创作性,那么可以作为“类电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例如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2018)京0491民初1号:“黑脸V”是抖音平台上知名的大“V”用户,2018年5月12日,“黑脸V”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是在13秒的时长内,通过设计、编排、剪辑、表演等手法综合形成的作品,充分表达了对汶川地震十周年的缅怀,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该作品属于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

  二、如何认定短视频、影视作品被侵权

  首先是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影视作品,上文所提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5.12,我想对你说”一案就是典型代表。

  其次是利用短视频这一传播方式,将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片段式传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通俗的说,把时长较长的影视作品剪辑成短视频,最典型的是去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后是短视频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侵害著作权,最典型的是在短视频中翻唱引发的侵权。

  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三、权利人的维权路径

  (一)确定维权对象

  1.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平台为信息网络侵权主体:(1)网络平台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短视频、影视作品的;(2)网络平台通过上传等方式,将短视频、影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网民能够随时进行下载、浏览的;(3)网络平台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平台向网民提供相关作品的。

  2.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网络平台用户为信息网络侵权主体:(1)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影视作品的;(2)网络平台用户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短视频、影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网民能够随时进行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3.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网络平台与网络平台用户构成信息网络的共同侵权:(1)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影视作品的;(2)网络平台对其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明知或者应知,即网络平台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帮助其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3)网络平台从其用户提供的短视频、影视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4)权利人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网络平台未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的。

  相关案例:①在“腾讯抖音著作权侵权案”中,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受腾讯影视委托,于2021年8月28日、29日、30日先后三次就《云南虫谷》上线情况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3次预警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止侵权发生,属于网络平台明知的情形。

  ②在爱奇艺与字节跳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2016年7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第五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已明确列明了涉案视频,字节跳动对此应当知晓,属于网络平台应知的情形。对于重点预警作品,字节跳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尽可能阻止此类视频上传至网络;对于无法阻止、已经上传的,要及时发现、甄别,并立即采取断开链接、删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字节跳动从涉案视频上传至删除前后持续约3个月,其注意标准明显低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的注意标准,其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也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确定损失金额

  上述侵权的损失赔偿,一般有如下四种计算方式:

  1.按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在实践中取证较为困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按被侵权作品许可使用费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权利人已实际收取或依据被侵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收取的费用进行计算。权利人应就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和实施情况进行举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时,应该考虑侵权人的侵权使用是否与许可使用的情况相似,包括许可使用的方式、时间、范围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侵权人的侵权使用幅度小于许可使用幅度的,可以确定较低的倍数;对于以假冒为业或多次侵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较高倍数。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一般在1-3倍以内考虑。

  3.人民法院酌情确定侵权损失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另外,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含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等),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权利人的维权方式

  1.短视频著作权人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基于短视频录制时间短的特性,一般不会像电影一样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时,不要忘了在短视频上标注“LOGO”或在首尾标注作者署名。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

  2.遭到侵权时,应当及时取证。可以通过微版权进行网络取证,包括网页取证、截图取证、录屏取证和录像取证等。同时,可以通过扫描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上的二维码,随时随地查看取证信息。

  3.向网络平台进行投诉或者法律谈判。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固定证据之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联系网络平台,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视频。如网络平台和侵权方不回应投诉,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另外,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与侵权人进行法律谈判,协商谈判案方案(包括停止侵权+赔偿),以最低的时间成本完成短视频、影视作品的维权。

  虽然网络平台的盈利一般依赖平台用户上传视频的点击量,但这种共同利益一般不会导致网络平台在涉及侵权时,包庇平台用户。依据《民法典》第1196条的“反通知规则”,如果平台在遭到投诉时没有及时下架侵权视频,则后续一旦查证属实,网络平台将会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向侵权者起诉。发生例如“腾讯抖音云南虫谷案”中的情形(腾讯三次发函要求抖音平台删除侵害视频,但抖音平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侵权视频在三次发函后依然大量存在),经过发函或法律谈判,侵权行为仍然存在,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视情况将网络平台和平台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权益。

  【结语】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面对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引发的种种问题,我们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还要从道德上约束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与监管体系,形成法治与德治的合力,让人们在娱乐的同时也不忘遵守“武德”,共同建设一个真正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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