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是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的重要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主体的质量观念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而在司法实践中,厘清责任主体则为工程质量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某案例中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施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最终需承担质量修复责任,这给习惯依合同约定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的承包人敲响警钟:按图施工并不是施工单位绝对免责的“护身符”。
在该案例中(注:因未搜索到公开的裁判文书,故案情引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某镇人民政府将某边坡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以设计图纸和清单列明项目为准。工程完工后,因当地突降大雨,案涉工程挡土墙发生垮塌。当时经鉴定,工程水毁原因是某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双方约定,某建筑公司按照原设计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工程又出现倾斜、沉降。某镇人民政府重新提供了新的图纸和修复方案,双方就再次修复费用的承担发生争议。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按照新图纸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原设计图纸不合理且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审理法院认为发包人某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而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明知原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仍按照图纸修复,亦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30%的质量修复费用。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因设计图纸缺陷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案例,注意到在(2022)辽07民终2084号、(2010)浙民终字第27号案件中,当设计图纸存在结构性缺陷与施工方未按图施工、材料检验不规范等过错共同导致质量问题时,审理法院都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划分原因力,从而确认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提醒发包方注意严格把关设计图纸质量、履行施工质量管理义务的同时,对主要任务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承包人也应避免触碰责任边界,建立完善的图纸会审制度,尤其是在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问题时,应注意如下事项以实现自我保护:
1、及时书面告知:将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过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形式书面告知发包方、监理方,并保留相关送达证明。
2、寻求正式答复:若发包方坚持按照原设计施工的,要求其出具书面答复文件。
3、拒绝明显缺陷的设计:如果设计文件明显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应果断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撰稿人: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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