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合伙人宋鑫律师收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维持了原一二审法院,在股东没有提交载明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判令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
据公开数据显示,湖南省内此类案件的诉讼率不超过5%,多数案件法院均以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要求股东提交股东会关于分配方案的决议。
宋律师在接受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股东何某某和何某某的再审委托后,多次前往道县人民法院,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案件材料,又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了涉案公司的所有工商档案信息,并走访道县公安局和道县人民检察院。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最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某公交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了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和该公司侵害何某某和何某某股东权益的事实,从而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判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审议批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支持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
宋鑫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较深,专业知识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恪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为人诚实守信。
执业以来为湖南信托、财产不动产基金、财产工程担保、雅礼中学、南雅中学、天地和家装、唯嘉儿科等多家国企、学校、民营单位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多次应邀为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芙蓉区民营教育协会、肃雍商学院等协会、园区提供劳动法实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受客户认可。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始终不渝的追求和永恒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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