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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丨生活中的肖像权纠纷----“表情包”

2023-02-02 来源:原创 浏览量:2222


  互联网时代,DIY表情包已经成为了一种新潮的交流方式,但是制作、使用、传播带有他人肖像的表情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造成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分析

  原告陈某与被告严某共为某微信群成员,该微信群内有群成员一百多名,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因原被告之间存在争执与矛盾,被告在微信群内多次公开发布带有原告本人头像,并经被告自行编辑过的表情包。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就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法院判决观点

  本案中,被告辩称,虽确实发布过包含原告肖像的两个表情包,但案外人曾在其他群中发布过一段原告吃饭的视频,被告截取视频内容并添加文字制作成表情包发布在群内,文字内容与原告言语内容一致,未对原告肖像进行丑化。

  法院认为,肖像虽来源于已公开的视频,但是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制作表情包并发布在微信群内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律师提醒

  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社交区域,充斥着形形色色的表情包,用户们在使用或自行制作表情包调节气氛、增进感情的时候,需要时时注意,表情包是否有对他人肖像的丑化、污损,避免造成对他人正当权益的侵害。对未经公开、未经同意的他人肖像,更是不得制作、使用。

  (以上仅为作者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


李青 律师

  李青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一直从事律师及相关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目前任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

  擅长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建筑工程及劳动法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先后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生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多家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合同审查、法律知识培训、人力资源结构设计与管理、股权变更、商事谈判等法律服务。代理了多家银行的诉讼业务,累积了丰富的金融行业法律服务经验。

曾铮 律师助理

  争议解决事业部律师助理,法学学士学位。加入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争议解决事业部律师助理,协助部门各个律师处理各项纠纷业务。

  熟悉行政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等实用性法律法规。协助办案期间认真细致,执行能力强,擅于文书写作。具备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根据单位的需要处理各种日常工作,熟练掌握电脑文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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