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专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一)

时间:2025-06-27

来源: 原创 浏览量:95

       2025年6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五十号主席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自1993年公布施行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修改过。这次修改主要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竞争乱象、中小企业保护等问题,有几个重要方面值得关注。

       一、强化对“内卷式”竞争的治理

       随着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等新型平台经济的兴起,部分平台通过算法或规则迫使商家参与“价格战”,导致恶性循环(如“仅退款”或“1元促销”等政策),中小商家被迫参与,苦不堪言。新法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防止平台通过低价策略挤压中小经营者利润,扰乱市场秩序。

       二、完善平台责任与数据竞争规则

       1、完善平台责任规定

       平台应主动履行管理义务,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刷单、虚假宣传等行为时,需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也加重了平台责任,不能只收钱不管理。

       2、规制数据不正当获取与滥用。

       明确禁止通过欺诈、胁迫、破坏技术措施等手段非法获取其他经营者数据,并禁止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恶意退货或虚假评价等行为,包括“爬取数据”“刷单炒信”“恶意退货”等黑灰产业链。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大型企业不得利用资金、技术、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拖欠账款或强迫签订排他协议。违者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并将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机关层级提升至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权威性。

       四、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

       将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李鬼式搜索”),或将他人在先商标注册为字号等行为,明确列为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本次修订对混淆行为的扩展,有利于保护商家的商标、字号等知识产权。

       在禁止商业行贿基础上,新增了对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并推行“处罚到人”(指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行贿受贿一起查”。

       五、优化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制

       在法律责任的修订方面,本着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经营者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可不予处罚;对拒绝改正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处1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500万罚款,既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又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同时新法还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市场规则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预防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

       概言之,本次修订聚焦数字经济治理(平台强制低价、数据滥用)、中小企业权益保障(优势地位滥用、账款拖欠)及行为规则细化(混淆行为、商业贿赂),通过强化平台责任、优化处罚机制,回应了新型竞争乱象的监管需求。其核心在于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平竞争,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我们预计新法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大型企业的竞争行为,为中小企业释放更公平的市场空间。

作者:田学军

新闻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