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6
2025年8月1日,去年代理的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经检察机关不批捕,现取保候审期满,经查询案件已由公安机关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由此想起近几年办理的两起偷越国(边)境案件的办案过程,其中辩护经验值得总结。
2021年7月,长沙某区案发的王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王某为大巴车经营者,从广西某市运送旅客至河南某市,途至湖南境内高速服务区,被查车上有非法入境人员。
刑事拘留后,律师一方面紧急会见嫌疑人,核实案情。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王某没有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与偷越国(边)境者有“事前通谋”或“事中承继”的犯意联络,系正常的客运经营行为。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后续作撤案处理。
2024年7月,牛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被湖南某县公案机关立案。牛某通过网络从事国外机票及酒店代定工作,平时根据客户提供证件,为客户代购境外机票、定酒店。部分客户系非法出入国(边)境人员。
律师介入时,案件已报检察机关批捕。律师当天早上赶到办案机关所在地,上午在看守所完成会见。经会见,了解到嫌疑人为客户购买的机票,是客户利用虚假证件非法往返于中国之外的两个国家之间,可能不构成犯罪。律师在上午下班前见到承办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认为还是构成犯罪。律师利用中午两个小时,完成法律检索及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下午等到检察官上班,与承办人继续沟通。提出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行为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特征的观点。承办检察官非常耐心,拿出法律工具书,与辩护律师一起核对法条,讨论争议问题。两天后该案不批准逮捕,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前几天经核实,案件公安机关已撤案。
上述两个案件的办理经过,说明刑事案件的办理有几个关键点要把握:
通过会见,预判嫌疑人行为是否构罪,以确定辩护方案。
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看不到证据材料,辩护人在作出案件预判后,不能轻易受办案人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要根据已掌握信息,依法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间积极沟通,重视刑事案件黄金37天,当然这个时间可能更短。重视意见沟通的重要性。
作者: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