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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人眼中的小米su7车祸真相 ——技术、人情与规则的生死博弈

时间:2025-04-03

来源: 原创 浏览量:113

       【导言】近日,小米SU7车祸事件,以三人死亡的惨烈代价,将现代交通的深层困境和责任迷局推向公众视野。在哀痛之余,这场悲剧背后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也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在这个技术狂奔的“风险社会”,每一次车轮转动都可能牵动一张复杂的法律之网。智驾发生事故后谁应当承担责任?车企的智驾宣传边界何在?频频登上热搜的电车爆燃与车门锁死事件应当怎么破局?高精地图的更新滞后能否追责?公路管理方施工不规范有何法律后果?人情交往中的借车与搭便车发生事故后怎么处理……这些看似孤立的技术与人情命题,实则共同指向当代社会最尖锐的诘问——当社会进步、科技发展与传统法律框架激烈碰撞,普通人该如何预见风险、守护权益?

       本文以小米SU7车祸事件为切口,将该事件中蕴藏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拆解,带您抽丝剥茧、穿透专业术语的迷雾,逐层剖析智能驾驶事故中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争议。在方向盘背后,看看法律如何为失控的风险重筑围栏。

       一、案情概要回顾

       (一)事故基本信息

       1.时间与地点

       2025年3月29日22时44分,安徽省铜陵市境内的德上高速池祁段(祁门往枞阳方向)。

       2.车辆与人员

       涉事车辆为小米SU7标准版(低配版),车上3名女性乘员,其中驾驶员系车主女朋友(3人均为武汉某大学大四学生,计划次日赴安徽池州参加考试)全部遇难。

       (二)事故发生经过

       1.驾驶状态

       事发前车辆处于NOA(自动导航辅助驾驶)状态,以116km/h速度行驶。事发路段因施工封闭原车道,改道至逆向车道。

       2.系统反应

       22:44:24:NOA检测到前方障碍物,发出“请注意前方有障碍”提示并开始减速。

       22:44:25:驾驶员接管车辆,方向盘左转22.06度,制动踏板开度31%,车速降至约97km/h。

       22:44:26:方向盘右调1.06度,制动踏板开度增至38%,但随后车辆与隔离带水泥护栏发生碰撞。

       3.碰撞后果

       撞击后车辆起火燃烧,车头损毁严重。家属称车门因断电或线束断裂无法自动解锁,乘员未能及时逃生。

       (三)后续处理与争议焦点

       1.小米公司回应

       已成立专项小组配合警方调查,提交车辆行驶数据及系统日志,但未公开完整报告。

       强调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非车主本人,且系统多次发出分心驾驶和障碍物警告。

       2.家属质疑

       接管时间仅1-3秒,驾驶员难以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关于车门锁死问题,家属称车门无法打开,小米回应称配备机械解锁装置,但可能因撞击导致信号传输中断。

       3.技术争议

       智驾系统缺陷:低配版未搭载激光雷达,采用纯视觉方案,夜间探测距离受限,可能延迟障碍物识别。

       电池安全:低配版缺乏“电芯倒置技术”,碰撞后电池热失控风险更高,火势蔓延迅速。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辅助驾驶的人机责任划分

       根据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L1—L5级,其中L1—L2级属于辅助驾驶(人类主导)。带NOA功能的智能汽车属于国标L2级,L2级辅助驾驶要求驾驶员“全程监控并随时接管”。换言之,如果开启L2级辅助驾驶的驾驶员存在未及时响应接管、疲劳驾驶或操作失误等情况时,将由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辅助驾驶中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存在着立法滞后的问题,一些地区试图构建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规范,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并为全国性立法摸索了相关经验。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4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考虑到现阶段市面上包括小米在内的所有的智驾系统的发展水平依然处于L2阶段,智驾系统仅为辅助工具,责任主体仍为驾驶员,因此驾驶员难以完全免责。如果是因为智驾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发生故障导致事故发生、驾乘人员损伤,则会适用产品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车企将会承担赔偿责任。


       (二)智驾广告宣传中的责任问题

       当前的自动化驾驶发展水平属于L2级,即智能辅助驾驶,而在车企的商业营销中常使用“智驾”“自驾”这一简称来指代这一项并未完全成熟的技术,并加以大肆宣传、重点推广,车企集体存在着夸大宣传的现象。这样的营销行为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因此,车企若过度使用“自动驾驶”“全场景自驾”“无需接管”等虚假或模糊表述,或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或者在营销时只宣传高配车型的智驾功能,对低配车型的智驾水平闪烁其词,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甚至是虚假广告,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若车企在宣传智驾功能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车企电池安全与车门解锁机制的责任问题

       电动汽车遇到交通事故时发生电池爆燃及车门无法解锁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担心的电动车安全隐患之一。发生这样的事故时,车企是否要就电池安全与车门解锁机制的问题承担赔偿责任便是一项充满现实意义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第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同样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何为“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定义道“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知,如果车企在电池、车门等方面存在安全冗余不足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可能就需要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若车企未对电池、车门等风险隐患做出充分警示,未明确告知用户应急装置的使用方法,或未配备车门锁死时的破窗工具,可能构成警示缺陷,需承担部分责任。


       (四)高精地图服务商的责任问题

       高精地图作为导航核心数据,智能辅助驾驶非常依赖高精地图进行自动导航和路径规划,高精地图服务商对用户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若施工信息未更新导致驾驶员无法通过导航系统提前获知路况变化(如改道至逆向车道),可能直接缩短驾驶员或车辆系统的反应时间,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地图管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编制地图应“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确保正确反映地理位置、形态及相互关系。《地图管理条例》第38条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测绘法》第62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如信息更新滞后)的,可依法追责。

       由此可知,高精地图服务商负有及时更新数据与动态信息的义务。若施工信息已通过市政部门公开,地图服务商未主动采集并更新数据,可能被认定未尽核查义务。当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关联时,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追究高精地图服务商的相应责任。然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及时更新”的具体时限,因此在实践认定中需结合行业惯例和技术能力判断,以确定一个合理周期。


       (五)公路管理方的责任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方在施工时需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若公路管理方因施工管理不当(如标志缺失、改道设计不合理)导致事故发生,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施工缺陷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受害者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公路管理方赔偿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由此可知,公路施工需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作业,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需结合施工合规性、警示标志设置是否充分、改道设计合理性等综合判定。若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可能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若无过错,则责任主要由驾驶员或车企承担。同时,公路管理方的责任认定取决于施工管理缺陷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结论需依赖交警事故认定书、施工合规性鉴定及司法审理结果。


       (六)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包括车主的过错程度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主要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这个缺陷还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由此可知,车主在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谨慎考虑对方的驾驶资格和车辆的状况。


       (七)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驾驶人应对自己及搭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但是在“搭便车”的情况下其责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搭便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举,国家法律保护这种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知,搭便车的情况下,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超速或分心驾驶等),其赔偿责任可以得到减轻。反之,如果驾驶人收取一定报酬,那么双方就已形成有偿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因驾驶人一方责任引起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对乘车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八)驾驶员已死亡的责任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作为引发事故的责任人甚至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后,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不因驾驶员死亡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可知驾驶员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在考虑保险的情况下,交强险赔付车外人员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商业险覆盖剩余部分,不足部分由遗产清偿。

作者:彭维汉、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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